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包括:
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指有权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户、个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不很完整和明晰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限于从事农业生产。这表明,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含有土地开发权,即无权将土地经过开发用于非农业生产。
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尚不十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虽规定了土地承包期限可达30年,但同时又规定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可以在承包期内适当进行土地调整。
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的一种形式,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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