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农业经营性活动的乡镇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①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以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
②报批。《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申请取得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应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③权能。乡镇企业对其经营用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设立的企业,其收益一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④限制。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而只能随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在抵押权实现后,未经土地征收程序,该土地原有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2)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主体。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
②权能。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一般没有收益权与处分权。这是该项权利的用途性质所决定的。
③限制。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得将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形式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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