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及规定包括:
(1)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权能。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包括:①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权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应按规定的定额或比例标准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金。用地单位因发生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相赁。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能。以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定着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划拨土地抵押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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