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下列类型土地确定为集体土地: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
(2)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由于村的合并、分割,开发、征地、建设等各种原因进行的土地调整,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库、渠道、水利设施,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
(5)能够出示文件、协议、法院裁决书等依法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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