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基本权能,构成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结构。
土地占有权:指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控制的权利。它表现为一种持续的状态,如土地租赁中承租人对土地的实际占用等。
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有效利用权。按土地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使用。如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厂房,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可结合,可分离。
土地收益权:指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收益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一是利用土地的自然属性获得收益,如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直接收获粮食;二是依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获得收益,如把土地出租而收取租金,收获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等。《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调整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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