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强制性。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用途管制正是基于土地的特性、土地国情、市场失灵及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的关系而提出的,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措施确保其实施,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②系统性。土地利用系统属于典型的自然一经济一社会复合系统,要保证其持续利用,需采取多种手段、从多个角度加以管制,并需多部门协作。只有加强系统管制,才能增加土地利用系统的自组织性和有序性,使土地利用系统的整体功能最佳。
③行政性。各级人民政府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体。要求必须由各级政府来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代表政府行使用途管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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