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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责任制度

2014-11-14 15: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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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责任制度包括:

  ①时效制度。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审核,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规定,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作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和批准文件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②问责制度。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工作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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