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对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授权的主体是国务院,被授权的主体是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通过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来行使监督检查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是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法定机构。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规定,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同时,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国家土地总督察印发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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