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等作物的耕作。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复种指数是反映耕地利用程度的指标,指某一地区,全年总播种面积和总耕地面积之比,常用百分数表示。
(4)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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