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缴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地租理论是土地经济学最基础的理论和核心部分。
马克思按照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将地租分为三类: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前两类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普遍形式,后一类地租(垄断地租)仅是个别条件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地租的特殊形式。
西方经济学回避地租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把地租定义为物主将其所有的土地、房屋或任何财产租给他人使用所获得的报酬,并不一定专指出租土地而获得的租金。按照这个定义,把地租分为契约地租和经济地租两类。契约地租又称商业地租,是指物主将土地或其他财物出租给承租者,承租者按租赁契约支付给物主之租金。经济地租又称理论地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经济地租是指人们使用任何生产要素所获得的超额利润。狭义上讲,经济地租是指人们利用土地所获的超额利润,即土地总收益扣除总成本的剩余部分。一般所谓地租,是针对狭义地租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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