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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2014-11-14 11:0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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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质足额补充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是农用地转用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从农用地转用申请、受理、审查整个过程都必须附有补充耕地方案。只有在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时,不需要编制耕地补充方案。

  (一)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

  1.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补充耕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及必备材料

  补充耕地的方案应当包括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附图:标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若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在同一图幅内表达,则只要在《农用地转用方案》的附图中表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即可,不必再附图。若是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则需附比例尺为1:2000的土地整理现状图和规划图。

  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必须附补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2)若补充耕地任务是由建设占地单位自选完成的,则上述附图必须是已经完成的补充耕地图及验收报告。若是用地单位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或建设用地单位自选负责开垦补充耕地的,但未开工或未完工的则必须缴纳或预缴耕地开垦费,同时提交以下三份材料:①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②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收款收据(复印件);③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协议,工程投资数额和具体的奖罚措施,双方规定的责权利等。

  (二)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核

  补充耕地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2)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

  (3)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4)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5)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则还必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合要求。

  审核补充耕地的目的是保证被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切实得到补充,被占用的基本农田也必须从一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中划出同等生产能力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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