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补偿制度的内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二)耕地补偿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根据目前建设用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人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二是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三是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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