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市场的一般规定性。但是,土地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市场的特征,这些牲表现如下:
(1)交易实体的非移动性:土地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对象不移动,只发生货币运动和使用者的移动,其实质是土地产权契约的交易。
(2)土地市场的地域性。
(3)土地市场的垄断性。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位置固定性,以及土地市场的地域性分割,导致地方性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和土地价格不完全由供求关系来决定,加之土地交易数额较大,所以土地市场容易形成垄断。
(4)流通方式的多样性:土地作为耐用、高值商品,由使用期限长短、利用方式、开发程度、收益高低的不同组合,创造出多种不同形式的土地权属、利益关系,以打破市场流通的局限,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如除买卖出价外,租赁、分割转让、分期付款、产权交换、拍卖、招标、协议成交、抵押等交易方式在土地市场中相当普通。表明了土地市场流通方式的多样性的特点,是土地市场特有的。
(5)土地供给弹性小。土地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土地的自然供给完全无弹性,土地的经济供给弹性也很小。因此,在一定地域性市场内,土地价格主要由需求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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