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特定活动须经许可的事项: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以公民个人为颁发对象的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企业、组织的资格、资质制度。
4.通过检测、检验和检疫等方式对相关物品的审定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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