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以下效力:
1.物权公示效力。登记首先发挥着向社会展示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这是不动产登记的形式效力。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不动产物权依据法律行为取得、丧失及变更时,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唯有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与国家的职能机关的登记相结合,才能实际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种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4.善意保护效力。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才将不动产权利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视为真是,并赋予其社会公信力,从而在信赖登记的善意的第三人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由于因错误的登记而被追夺,使正当的社会交易秩序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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