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址认定的要求
1.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小于0.5m时,宗地界址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使用者亲自到现场指界、认定。宗地界址临街、临巷、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大于0.5m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上的界线与实地界线吻合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2.单位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户口簿及其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见表2-1、表2-2)。
3.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4.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共同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的,本宗地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即可。如果户主不识字,可由调查人员代签,户主按手印或户主盖章并按手印。
5.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对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代征的市政建设用地的宗地,按规定扣除代征地后,确定该宗地的界址。
6.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7.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解处理。现场调解不了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呈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领导小组裁决处理。
8.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能查清各自的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的,要查清。
9.所有宗地界址点,都要按规定设置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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