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
土地使用者的调查是指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全称或户主姓名、单位性质、土地使用者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与土地使用者有行政、资产等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全称、土地使用者单位法人代表等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土地使用者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的记载一致。单位全称应为该单位公章全称。单位性质分为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或个人等。个人用地时,可不调查与土地使用者有行政、资产等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全称。
土地权属性质调查是指调查核实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定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我国的土地权属性质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等。土地权属性质是土地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土地除集体所有的以外,均为国家所有,所以在对所有权性质登记时,我国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而不对国有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另外,对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一般把它记载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而不记载在“土地权属性质”栏。因此,城镇地籍调查时土地权属性质调查分三种: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分为: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未利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对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包括依法取得的“四荒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进一步分为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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