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充分结合争议产生的原因,考虑争议土地的历史状况及经历的变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处理争议。权属争议的产生多数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从历史上看,土地权属大变动时期,也就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时期。可以将建国后的土地权属变动时期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颁布。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
第三阶段,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发布。此阶段的特点是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严重。农村中不少干部群众,存在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观念,有的发展乡镇企业用地不搞规划,不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占用;有的干部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有的单位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还有的违反宪法规定,买卖、租赁和擅自转让土地。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上述《通知》,对乱占耕地、滥用土地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清理。
因此,在争议解决中,可以针对具体的历史情况,将《土地改革法》、《六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历史性文件和《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规章,作为认定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事实及其合法性的依据。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