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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方法》:行政赔偿方式

2017-07-20 17: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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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赔偿是对侵权损害的救济,行政赔偿采用什么方式,依据什么标准,直接影响到救济的质量,影响到受害益,因而需要合理设计。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赔偿立法采取的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这一赔偿方式实际上包含着三种具体的赔偿方法,即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1.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就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赔偿,省时、省力,可以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迅速得到满足,也便于国家行政机关正常开展工作。同时,以金钱赔偿适用范围较广,不论是公民人身自由还是生命健康权的损害,都可以通过计算或者估算进行适当的金钱赔偿。所以,金钱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例如,返还罚款、返还没收的财物、返还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采取返还财产的赔偿方式,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1)原物存在,没有损毁;2)采用这一方式比采用金钱赔偿更为便利;3)采取这一方式不影响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3.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毁损而遭到破坏后,若有可能恢复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将恢复原状作为我国行政赔偿的一种辅助的方式,其优点是能够对受害人实行充分的和公正的救济,其缺点是在具体操作上比较复杂羌且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恢复原状的条件主要有:1)需要有受害人的请求;2)侵权前的原本状态的资料齐备;3)侵权后能够恢复到原本状态的;4)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不会造成违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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