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分类体系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它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土地分类成果可直接用于生产和土地科学的研究。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地提供依据。
土地不仅具有自然特性,还具有社会经济特性。根据土地的特性及人们对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土地评价分类系统、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土地自然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依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依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我国城镇土地的分类是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利用的方式、经营的特点和覆盖的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分类。
我国的土地分类体系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我国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应用的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分类体系。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城镇地籍调查及村庄地籍调查应用的是城镇土地分类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法律的要求以及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需要,需要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对原有土地分类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和衔接。为此,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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