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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方法》:行政赔偿诉讼

2017-07-20 17: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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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在起诉条件、审理形式、证据规则及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先决条件。

  (2)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作为诉讼被告。

  (3)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殊规则,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因为行政赔偿诉讼的核心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应予赔偿。权利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当然也就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权利受损而发生赔偿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从中进行调解,以解决赔偿争议。

  (4)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例如,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自己所受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这应当由原告(赔偿请求人)负责举证;而证明被控行为合法或从未实施过该行为,则是被告(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

  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如送达等),还可以参照适用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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