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公示
如前所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所谓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移转。一般而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标的物的现实移转。由于现代社会交易的频繁,动产物权的交付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占有动产时,只要让与合意成立,便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物权时,如果让与人继续占有动产,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则要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指让与动产物权,而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交付是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同时,登记也是以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等为客体的具有重要价值的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例如,《担保法》第42条规定了上述动产的登记部门。该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商法》第9条和第13条分别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的公信原则
所谓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内容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并且进行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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