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与其主体的分离。可将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一般所说的物权消灭是指物权的绝对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
(1)物权标的物的客观灭失,使物权本身归于消灭。如某甲所有的房屋被烧毁。物权标的物灭失后,如果有标的物之变形物或价值变形物(如书籍烧毁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出现,所有权人仍对其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未灭失,物权本身已归于消灭,他人并未因此而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即使他人有可能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但这已不是原来的所有权。
2.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与其原主体相分离,但权利本身并未消灭,而是改属于新的权利主体。在物权相对消灭的情况下,原物权主体丧失了物权,而新的物权主体以继受取得了物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消灭。
3.物权消灭的原因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同。作为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有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并无不可,且其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两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对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
(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抛弃是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如欲抛弃动产所有权,除了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须放弃对该动产的占有;在抛弃其他动产物权(如质权、留置权)时,须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并交付其动产。在抛弃不动产所有权时,除了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要向登记机关涂销所有权登记;在抛弃不动产其他物权时,除了要向因抛弃而直接受利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要向登记机关涂销登记。
(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
(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
(5)法定期间之经过。
(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其他物权的,原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不能相容的同种物权也消灭。
(7)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因此,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应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其存续期限未届满前,并不因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为零而消灭。
(8)由于继承权遭受侵害后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回复请求权,导致因继承而取得的物权丧失。
(9)标的物被征用或没收。因征用或没收,使得标的物之上的物权消灭。
(10)动产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原动产的所有权及该动产上的其他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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