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主义,又称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统一确定,禁止当事人据其意想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也禁止当事人变更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法。
具体而言,物权法定主义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物权必须由法律创设,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我国目前的立法无“物权”一语,但《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另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担保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和《海商法》等实际上也涉及物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物权为: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
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确定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的具体内容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物权的效力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确定物权是对世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物权对内和对外的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定。例如,由法律规定物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4.物权的公示方法也必须由法律规定交付和登记是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律对适用交付和登记的公示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一般动产移转所有权以交付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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