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达成的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另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不被第三人剥夺,并保证土地适用于合同所规定的用途;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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