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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定金的成立

2014-06-04 14:41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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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的成立

  定金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而成立。定金合同除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特征外,还应具备以下特点: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主合同无效或不能成立时,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如果已经交付定金的,接受定金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我国《担保法》第90条中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的成立以一方实际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成立条件,只有双方关于定金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没有实际交付的,定金合同不能成立。

  3.定金的数额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定金的数额进行协商,但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则只认定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部分的定金效力,超出的部分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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