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
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进行的保证。在有共同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可以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按份保证是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的保证。在按份保证中,每个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共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对于共同保证的形式,保证人应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保证的消灭(免除)
保证责任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保证期间届满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权人都只能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届满时,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债务消灭主债务因履行、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作为从债务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
5.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保证责任自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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