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效力
1.保证的范围和期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全部债务,也可以约定保证部分债务,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保证的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其期间应为主合同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主合同债权人的关系保证合同成立后,在保证人与主合同债权人之间形成保证关系,保证关系是一种单务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依约定享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请求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而对于保证人来说,则负有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有两种:其一是代为履行债务的责任;其二是赔偿责任。如果约定承担履行责任的话,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当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则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保证关系虽然是单务法律关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防御性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主要包括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和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而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特有的抗辩权。
3.保证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的关系保证成立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附停止条件的追偿权。所谓附停止条件的追偿权是指在保证成立后,该权利的效力并不马上发生,只有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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