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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备考指导:裁定

2014-05-04 17:36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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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

  行政案件的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裁定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定具有以下特点:1)解决行政诉讼中出现的程序问题(补正判决书错误的裁定除外);2)适用范围广,并且不以必须开庭审理为要件;3)不要求都以书面形式出现;4)当事人只对部分裁定享有上诉权。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行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于1)、2)、3)裁定,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也需要作出某些裁定以解决程序问题。其中,以下两类裁定是比较重要和常见的裁定:

  (1)应当立案或者审理的裁定。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2)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适用于五种情况: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证据不足;3)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4)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5)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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