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
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范作为审判依据来判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制定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当作为审理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可见,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有自身的特点:
(1)规章只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所谓“参照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划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规章,可以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对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确定规章是否合法,应视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是规章的内容是否与更高层次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致;三是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行政规章有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相抵触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和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选择适用。2)当某一个规章与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存在疑问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予以选择适用。
(3)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需要参照规章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的理由部分应当写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参照××行政规章,(条、款、项)的规定,判决(或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此外,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制定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这些国家机关行使相应权力的表现,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国家管理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地位,对被管理者而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对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合法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适用;对不合法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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