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应当适用程序性法律规范。执行程序性法律规范包括:
(1)行政诉讼法的规定。1989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规范依据。
(2)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适用行要诉讼法过程中,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基本程序规范依据。
(3)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曳明确肯定其作为特别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
(4)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总体上说,行政诉讼法在内容上显得比较简单,许多在诉讼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最为具体和详尽。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规律,因而,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有条件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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