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在我国即指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等。
我国广义即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1章75条,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各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成为我国广义行政诉讼法的主体部分。
2.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37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38条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因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也属于行政诉讼法的一部分。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所作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 讼的有关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的实际情况和新的需要,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9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制定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共9条。
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要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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