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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