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费用
行政赔偿的费用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9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2)对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国家赔偿,或超出国家赔偿法指定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此外,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负担。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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