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对人身造成的精神痛苦,它包括精神上的悲伤、失望等。精神损害多由于侵犯人身而产生,但也不排除侵犯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在予以金钱赔偿的同时,对受害人造成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方面损害的,还要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在行政赔偿领域主要适用于下列行为: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范围与侵权行为的范围要相适应侵权行为在多大范围内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在多大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在多大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可以单独适用,而只能合并适用国家既要赔偿损失,还要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防止国家行政机关以这些方式代替物质损害赔偿。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需费用由国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能需要通过公告、登报、广播、电视等手段实现,因此需要一定费用。此项费用应由国家承担,而不应由受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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