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程序
1.行政追偿的性质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因此,追偿实际上是一种制裁。它的着眼点在于监督责任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人员滥用职权,而不过于计较财力上的负担。
2.行政追偿的要件行政追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具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前提条件,才可能产生追偿问题。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曾支付赔偿费用,追偿无从谈起。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为致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来说,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故意”,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二是“重大过失”,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未能达到普通公民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标准,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主观状态。三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指没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专门的、较难注意到的职务要求的过失。只有责任人员的过错在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追偿权。
3.行政追偿的金额 行政追偿制度中所给付的均为金钱。追偿金额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金额负担分为完全负担和部分负担两种。金额负担的确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金额负担大小与过错程度相适应,过错重的负担应大一些,过错轻的负担应小一些。
(2)金额负担大小应考虑工作人员的薪金收入。金额负担要从工作人员的薪金收入中扣除,因此,应在工作人员除维持日常家庭生计外能够负担的范围内确定。
(3)金额负担的大小应与赔偿金额的大小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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