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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复习指导:行政法的概念

2014-04-30 14:2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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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实质和核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因此,这一意义上的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开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广义上的行政是指管理活动,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都有行政管理活动。但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和地方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活动。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权,是因为行政机关负有维持社会秩序、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法律、法规之所以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也是因为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自国家产生以来,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以维持必要和正常的统治秩序,这在任何一个和任何一种性质、类型的国家都是不可或缺的。近代以后,为了更好地调整行政关系,对行政权进行适当、必要的控制,各国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基本理念,建立了行政法律制度,产生了专门的行政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经历了从“小”到“大”、从“消极”到“积极”的过程。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奉行自由放任主义原理,行政权处于消极的状态,“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或者说,“政府管得越少越好”。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随着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扩大,特别是增加规定了诸多公民的社会权利,要求政府相应地通过积极的行为,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这就同时要求扩大政府的权力。在这一阶段,政府可以积极地干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与此相适应,调整和规范行政权的行政法也经历了从不发达到发展的过程。

  在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无所不能,无处不在,因而也就无法用法的形式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运行,也就不可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行政权与其他社会权利进行分离,因归到应有的位置,才产生了行政法。

  行政法作为调整和控制行政权运行的法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行政权运行的主体,即行政组织法,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等;2)行政权运行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法,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行为的程序等;3)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和救济,即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监察、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

  1)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

  2)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3)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4)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行政关系。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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