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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代理人复习知识点:侵权责任概述

2013-12-01 16:58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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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概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传统民法中,它也被视为债的一种,被称为“侵权行为之债”或“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侵权责任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1)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补救。侵权责任首先具有补救性,这种补救性就受害人而言即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得到弥补,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这也是侵权责任最基本的功能。其表现在:受害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有权请求加害人恢复其权利,要求其返 还财物、赔偿损失等。

  (2)侵权责任也是一种法律制裁。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侵权责任也是法律上规定的对不法行为的制裁。侵权责任具有惩戒不法行为、恢复秩序的功能。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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