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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行政复议范围

2015-01-22 13:29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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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从理论上说,任何权利都需要相应的救济,因此,作为公民权利救济手段的行政复议,它的范围应当与行政权的范围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到一国的立法实践中,行政复议的范围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往往小于行政权的范围。为此,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一、可审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相对人对下列事项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不予受理:

  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一定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4.居间行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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