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复议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与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是指法定代理人。限于篇幅,只介绍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因此,并非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处理的相对一方才有权申请复议;同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能当复议申请人,而只能当复议被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必须等到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定。因此,申请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和间接指向的相对人。
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有: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情况: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的相应行政机关;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三、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是: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是间接的,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裁定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2)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在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复议已经结束,包括复议机关已作出裁决时,均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某商店出售劣质食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该商店不服申请复议,并称所售食品是从某生产厂家购进,而该厂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这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处罚决定,就意味着生产厂家的食品不合格。因此,该生产厂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外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如土地确权案件中,某市政府确认某土地的使用权为甲所有,乙不服并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政府的确权决定,这时甲面临可能失去该土地使用权的危险,因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5)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行政机关超越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必然与该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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