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真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享有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对于它们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方可保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只是行政主体和执行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不同,但它们都是行政责任的主体。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不滥用职权;遵循法定的程序合理而合法行政,这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产生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行政法治的要求。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职责人不是一种政治上或者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对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
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5)停止违法行为;
6)撤销违法决定;
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8)履行职务;
9)纠正不当;
10)行政赔偿。
2.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退赔、恢复原状;
4)停止违法行为;
5)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6)赔偿损失;
7)行政处分;
8)罢免。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
1.国家权力机关的追究
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有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手段、方式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国家权力机关一般对行政机关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采取撤销的方式,追究责任,实施监督,并有权对政府组成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2.行政机关的追究
行政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对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大体有三种方式:1)行政主体依法自我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自我监督检查发现职权行为的违法或者不当,而主动以撤销、纠正、返还权益等形式承担责任。2)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的方式发现其职权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以撤销、纠正或者责令行政主体撤销、纠正等方式,要求行政主体承担责任,并可对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3)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追究行政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责任。
3.司法机关的追究
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司法裁判的方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按照司法程序判决行政主体撤销,重新作出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限期履行其法定义务,着重点在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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