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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2015-01-22 13:29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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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一、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构成行政违法。行政主体委托某些社会组织行使某些行政职权时,该社会组织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行政主体的内部机构及其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也是行政违法。而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也可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行为,但此种违法行为与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无关,是其个人行为,不属于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

  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违法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过程,即在客观上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主观上有过错。

  二、行政不当

  行政不当也称为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应合理,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没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羁束规定,但在内容上和客观事实上不合理,违反了立法的真正目的和意图,违反了法律上的公正、公平的精神。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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