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其认为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所寻求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即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为。行政复议权是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个行政复议活动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行政争议是由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它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因此,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具有司法性。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后者如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我国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制监督途径解决。
4.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一般的行政行为都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主动进行,是行政机关单方的行为。而行政复议只能由行政相对人启动,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活动。从这一点来看,它与司法活动近似,而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有区别。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
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具有两重性: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它的救济性现代社会,行政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行政权力无所不在,无孔不人,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脱离不了行政权的影响。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措施,这就是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必要。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受案范围广、效率高、不收费等优点,且在行政系统内部,易于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接受。因此,对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行政复议其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措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体现它的监督性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机关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是保证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内部良好运行的需要。上级机关领导和监督下级机关的方式有多种,如发布指令、命令,听取下级机关的请示和汇报,到下级机关去检查工作等,行政复议是由上级机关通过对具体行政争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以监督下级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的。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制度又是一种监督机制。与行政复议的权利救济作用相比,其保障和监督的作用是次要的和附带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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