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造成实际损失而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请求人的概念是为了合理地限制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人员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是赔偿请求人;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赔偿请求权。
(二)请求人行使权利的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由此可见,请求人行使权利的时间期限为两年,并且是从行政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请求人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开始计算。
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此可见,请求赔偿时效中止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二是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