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使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土地;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的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
③单位和个人通过兼并乡镇企业或接受破产乡镇企业取得的集体土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并进行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①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一九八二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面积标准,只要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政策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③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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