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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资料: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2015-02-06 13: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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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加以保护。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是以民事责任作为中介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原来正常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觉到阻碍和干扰,从而产生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第二性的义务,以对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补救。

  除了民事性质的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训诫,收缴财物或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保护方法。在现代社会,法律趋于完备,国家组织也已规范化、制度化,对民事权利的救济,以国家保护为基本手段。

  2.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情形紧迫,如不及时制止或躲避侵害,不仅会使权利人无从实现权利,还有可能扩大势态,影响社会秩序。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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