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性
土地登记是依据统一的实体法律规范,遵循统一的登记程序在统一的登记机关进行的。对附设在土地上的全部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在地域上应覆盖所有的土地。
(二)唯一性
对同一块土地上的登记结果应当是唯一的,不能同时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登记结果。《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体,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土地登记的唯一性特,明确了土地登记卡是唯一的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和结果,解决了土地登记卡与土地证书不一致时的法律问题。
(三)连续性
在现实实践中,土地权利状况是经常变化的,为了保持现势性,土地登记结果也必须不断更新,所以土地登记具有连续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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