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以一次性支付出让金为对价,类似于一次性买断了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以该种方式取得的权利是较为完整的,权利的内容也相对丰满。作为所有权权能分离而形成的他物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自不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有限的。
毫无疑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让暂行条例》第4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包括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但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不享有部分处分权。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1)期限的限制
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且该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2)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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