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要件
为防止土地使用权人不从事土地开发,单纯利用土地进行投机牟利的炒地皮现象的发生,法律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予以限制。转让是将权利彻底移交受让人,由受让人取代转让人原有土地使用权人地位,脱离原出让合同的约束的行为,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仅要符合约定条件,还要符合法定条件。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关于出让金的交纳和投资开发规模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的法定条件是: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权利义务同时移转原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3、转让的年限
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能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的移转,权利不得扩张,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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