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体系设置在土地制度的构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块土地,其物质实体虽然只有一个,但其上的权利可以有多种,如一块土地可以是国家所有,即该块土地上附设国家所有权,同时它也可以为某企业所使用,则该企业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企业还可以将其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向银行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那么银行便对这块土地拥有于抵押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土地上发生的关系越来越复杂,这种关系必须借助于规定和创设各种各样的权利来规范和理顺,也就是说需要国家站在全社会的角度对土地权利体系进行设计,对土地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做出安排和规定,从而可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应当设置哪些权利,权利的内容是什么,一般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土地权利体系的设置往往是不同的。如日本的土地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借地权、凭借权、借用权、地役权等;台湾的土地权利体系有所有权、典权、抵押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荷兰在土地上设定的权利体系有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地上权和抵押权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土地权利体系设置的不同,不仅仅体现在土地权利种类的不同上,而且还表现在,即使是同一种类的土地权利,其具体内容往往也是不一样的。
同一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或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其土地权利体系的设置也往往不同。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我国刚解放时期的士地权利有所有权和他项权,所有权包括国有、乡村公有、私有,他项权包括典权、抵押权等;而经过半个世纪的制度变迁,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有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从操作登记上,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等。类似的例子在其他国家也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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